问题:
现在商标审查期限越来越短,已经缩短至四个月,而优先权为6个月,如果已经通过初审的商标在相同商标的6个月优先权内,后申请的商标优先权就失效了吗?这种冲突怎么权衡,只能靠异议无效吗?异议无效理由用哪条?
回答:
请您给国家商标局综合处来函说明情况。可以商标法第30条为由提交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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