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注册的2类中文商标,一直没有用于2类商品及商品的包装上,而是用在报刊、网络、广告宣传上,请问:这个2类中文商标的使用,是否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是否属于跨类违法使用。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详情请询问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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