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您好,请问电子发文的撤三补正有效期应为30天加15天送达期限,但第27514820、28129994、27052761、27055545号我方回文系统中回文截止日均为30天日期计算,多次联系商标局询问最终转接至技术科,但一直未能接通,还请商标局帮忙修正回文截止日,以便申请人正常答复回文!非常感谢!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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