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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问题的疑问
时间:2022-03-07    访问量:0

问题:

我们公司代理第62816130号和第62841632号商标注册申请,经初步审查,收到商标局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为“申请人中文名称未使用中文填写”。关于该不予受理理由,我方认为没有违反商标局的申请规定,因申请人名称中的三个英文字母“WRK”仅是字母组合,并不是可译词汇,故在中文名称填写中予以保留。该形式在以往案件申请实践中,被认可。此次向审查部门进行询问,审查员态度消极,对于有关询问不予解答和指导,当问及相关具体条款时,无法给出明确的规定,且当我们提出大量他人保留申请人名称中的字母组合被予以受理的情形时,也不做正面沟通。我们希望可以和有关负责的审查员详细的沟通,是双方都更加明确申请标准,而非因审查员个人习惯,导致无统一的申请标准。

回答:

按照最新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要求,外国公司名称需按照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翻译的简体中文名称填写,不得含有缩写字母。未按照要求填写,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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