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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条一款下注册审查意见的举证要求
时间:2022-03-07    访问量:0

问题:

一、举证要求,如下为我的理解,烦请明确是否有不准确之处?对于证据的举证,不需要达到撤三案件的证据标准?具体举证标准参照如下即可吗?1.如有实际使用:提供实际投入市场的相关证据(譬如新闻发布会,上线APP,后台数据,注册用户等);2.如未有实际使用,但准备投入使用中:可以提供既往决策使用该商标的相关邮件、会议纪要等凭证;3.对于确实没有实际使用的:(1)基于业务变动,放弃使用的,可撤回该商标的注册,或提供业务变动导致放弃该商标使用的相关凭证 (2)出于防御性注册需求进行的申请,我们可以从防御性角度进行情况说明二、如未及时举证的不利后果:如若举证未被支持,是否会被商标局加入黑名单?三、需准备材料如若委托代理机构处理,有哪些材料需要盖章?

回答:

一、请登陆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相关说明栏目查询;二、不会;三、按填写说明提交,一般情况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代理委托书等均需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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