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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41632和62816130号商标不予受理事宜
时间:2022-03-08    访问量:0

问题:

我方于2022年2月24日递交的两件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号:62841632和62816130),因为申请人中文名称中含有英文字母,于3月3日被下发了《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根据最新《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上编第一部分第二章4.2.1(3)中有关需要补正的情形的规定,“申请书中申请人名称或地址中含有非中文简化汉字的。例如申请人名称、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受人名称中含有繁体字、日文文字的,或是外国申请人中文名称未完整翻译为中文的”,需要根据要求进行补正。根据该项规定,本案申请人的情形应当属于上述需要补正的情形。因此,第62841632号和第62816130号申请应当下发补正通知,而不是不予受理通知。恳请专业的审查员根据上述规定撤回该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下发补正通知书。

回答:

按照最新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要求,外国公司名称需按照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翻译的简体中文名称填写,不得含有缩写字母。未按照要求填写,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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