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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亮马的11类灯具,为什么别人亮马家灯具给通过?我不理解
时间:2022-03-09    访问量:0

问题:

专业的商标从业者您好: 我是11类灯具商标:亮马,注册号:10540266的商标持有者:崔荣勇,亮马是我在2012年2月28日申请的,在2013年06月07号下的证书,我也一直从事灯具照明行业。可是最近发现居然有一家:北京伊瑞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由(北京晨晟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申请的,在2021年04月16日申请了:亮马家,最关键的是居然显示使用权限了,2021年10月28日 至 2031年10月27日,我很不理解,我以后怎么做灯具业务,我以后市场怎么办,供货商和销售商怎么交代?如果这样的审核规则可以行的通,是不是我可以注册海尔家,格力家,海信家,鸿星尔克家,耐克家?或者随便两个字后面加上一个家就行。我强烈要求撤销对方这个商标,至少在关于灯具,照明器械上类似产品的使用权限,同时北京晨晟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行为,怕是可能是恶意的我认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碰运气代理。           我翻阅了书籍,商标的审查标准有一句:商标仅由他人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及某些表示服务场所或者商品生产、销售、使用场所的文字组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例如:金鼎轩和金鼎,华仁堂和华仁,并且我坚定的认为并不符合审查标准中那句例外的话:但商标由单一汉字构成或者整体含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不判为近似商标,例如,顾和顾堂,大洋和大洋房,我能理解大洋和大洋房肯定不是一样的,一个是海洋或者钱币,一个是房子。但是我认为的亮马和对方的亮马家,给客户的感觉就是一个厂家,一家子。影响我的市场公平开展。         希望商标从业者给予注销撤回作废对方北京伊瑞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商标中的所有灯具和照明器械或者灯近似类的商标。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要让他们后来的新注册的扰乱我正常市场,望商标从业者给予我们正当公平和谐的营销环境。辛苦您了。万分感谢。有回复可以联系我:崔荣勇。联系电话:,敬待回复。万分感谢。辛苦了,感谢。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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