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深圳中燃热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20日申请“中燃暖居”(注册号:58632674,下称商标一),2021年12月06日初审公告,2021年12月22日被申请异议。陕西笺池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 2021年09月24日申请“中燃”(注册号:59435290),因部分类目与商标一近似,下发部分驳回通知书并已提交复审申请,并对商标一提出异议。深圳中燃热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02日再次提交申请“中燃暖居”(注册号:61088337 ,下称商标二),2022年03月06日初审公告。深圳中燃热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同一商标多次重复注册存在重复行政的行为。在商标一存在争议时,同样内容的商标依然可以正常初审公告,让异议人陷入了重复异议,这是对行政行为滥用的表现。另商标二晚于中燃商标申请,在中燃商标驳回通知书中已做出中燃商标与商标一近似,商标二晚于中燃商标注册仍然可以初审公告涉嫌审核标准口径不一致,商标二属于与在先申请商标近似。如对商标二予以初审公告,那在商标一与中燃商标争议结束后,一旦支持中燃商标异议的主张,那将以为后注册商标又将陷入纠纷。鉴于上述情况,为避免重复异议的行政行为给中小企业造成的额外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望针对该商标重新做出裁定,或等待商标一争议解决后再做出决定。
回答:
请您给国家商标局综合处来函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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