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已经注册了1、2类的英文商标,为了注册的英文商标符合汉语的读音而又注册了中文商标。但中文商标没有用于产品及产品包装上,仅仅只是在报刊、广告宣传上当作英文商标的读音在使用。现有人以此提出撤三,合法吗?2类商标没有用于产品及产品包装上,而是用于报刊及广告宣传,难道不属于商标的使用吗?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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