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2日申请并核准的第9类第14162682号“Furi”商标中含有“电子公告牌”等项目,但福州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后于2015年3月6日申请的第1916226号核准商标中仍有交叉类似的0906小组的“电子公告牌;闪光信号灯;灯箱”,恳请商标局予以主动撤销该商标不应核准的项目。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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