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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局“商标综字[2009]第39号”文件的有效性
时间:2022-03-16    访问量:0

问题:

商标局综合处:      您好,请问(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在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种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注意事项的通知:【发文字号】 商标综字[2009]第39号商标申请人、各商标代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种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其整体是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报纸、期刊、杂志名称的,可以初步审定。.............“这个文件从2009.02.17发布之日起到目前为止是否还继续有效。      (2)如果继续有效,那么只要向商标局提交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材料就能初步审定吗?        (3)有其他申请人在这几个类上申请了与本刊物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刊物名称并已经成功注册,这种情形商标局会怎么处理?本刊物名称会被初步审定吗?

回答:

请登录中国商标网官网-通知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公告(第462号),对于新申请应按照现行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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