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们的日本申请人做了一批马德里商标转让,其中,第G1017173号商标和第G1017173A号商标同时收到了补正通知,要求对相关商标进行一并转让。这个A怎么理解呢,相关解释说是“第一次部分转让”,这个部分是部分国家吗?还是什么?我们回复补正的时候需要带A和不带A一起回复吗?如果补正通过,核准的时候是带A和不带A一起核准吗?发两个核准通知?
回答:
请拨打国际商标询问电话010-63219581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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