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独的“中华”是否能成功注册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二字被注册在牙膏上商标是否会影响其他人对“中华”二字的正常使用。过往获得“中华”商标权的主体是否可以继续获得新的商品上的“中华”商标权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提示:
针对您企业/个人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获得专业的帮助!
首页
电话
微信
联系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8089616362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