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申请被驳回的询问
时间:2022-03-23 访问量:0
问题:
专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处商标从业者,青海通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全类申请的第59848717商标,经审查处审查,以“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被驳回,驳回通知号《TMZC59848717BHTZ01》,我们公司地处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一城山水大境通达”以精简概括总结的文字形式阐述了大通县特有的人文环境和地理位置,我们公司认为具有很高的显著性,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商标局审查处驳回后,我们公司亦曾想进行驳回复审,奈何疫情影响,企业举步维艰,复审让企业重复花费费用,企业无力承受,故在此恳请审查处商标从业者予以酌情考虑,予以初步审定公告为盼!
回答:
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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