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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续三年撤销不使用商标的相关问题
时间:2022-03-31    访问量:0

问题:

您好。我们公司的商标注册委托公司收到了“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得通知”。现该商标注册公司建议我们公司准备“商标使用证据”,其收到“使用证据”后将会为我们公司准备答辩材料,由其为我们公司处理此事。我们公司产生了几个疑问,希望知识产权局这边能够解答一下。1.是否必须进行答辩?还是由我们公司直接提供“使用证据”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即可?2.如果必须进行答辩,是否必须得由商标注册公司为我们公司进行答辩?我们公司能否自行答辩?具体应该那么操作?3.如我们公司希望自行提供纸质的“使用证据”,请问信件接收地址是什么?4.如我们公司希望自行通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使用证据”,请问网址是多少?希望能得到商标局解答,并得到相关操作指引。感谢。

回答:

国家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国家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和撤销申请人。可自行答辩或者委托代理机构答辩;商标撤三申请是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的,被申请人可选择在线电子答辩,也可选择纸件答辩。被申请人选择在线答辩的,进入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答辩管理,在【答辩绑定】通道中输入下载码/绑定码后,即可进行在线答辩。如遇技术问题,请打电话到网上申请技术询问服务010-63218500-3-1-0人工沟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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