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缺乏显著性到底是什么样的概念?
时间:2022-04-02 访问量:0
问题:
您好,请问商标注册中,名称缺乏显著性到底是什么样的概念?权利人将独创的标识申请商标,因为个人审查的主观性被驳回,驳回的理由为缺乏显著特征。但是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在以前可以通过并取得权利,同样的审查标准和审查主体,这样的结果难道不是前后矛盾吗?每一个商标注册人都是怀着期望自己的成果被认可取得商标权利的想法申请,但是商标局为了提高商标审查进度缩短周期,一味地追求速度,不注重审查质量,这样应该是不对的吧?!
回答:
我们不对个案进行分析。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商标法及相关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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