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撤销商标
时间:2022-04-03 访问量:0
问题:
浙江省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1年12月6日龙市监不罚(2021)5号文件,对龙泉市宝剑厂有限公司自行改变130250号注册商标的行为,责令其限期七日内整改,在今年2022年3月15日本人实名举报,经龙泉市监局现场检查发现龙泉市宝剑厂有限公司仍在大量使用和商标证不一致的商标标签(标签上有加注注册商标)。该行为明显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49条的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请商标局查证后及时撤销其130250号商标。
回答:
请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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