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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公开审查33个月仍无进展的39145743申请注册情况
时间:2022-04-08    访问量:0

问题:

第39145743号商标于2019年6月申请,21年7月显示同日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同日协商应在30日内将协商结果报送商标局,请问审查工作为何至今毫无进展?申请人是否提供了协商文件?该注册申请已长达33个月,明显超过法定审查时限且从未说明延期原因,特别是未公开已达33个月之久的极特殊缘由,请行政机关依法公开审查情况。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期限: (一)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文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二)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或者补正文件的期间以及因当事人更换需要重新答辩的期间;(三)同日申请提交使用证据及协商、抽签需要的期间;(四)需要等待优先权确定的期间;(五)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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