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流程
时间:2022-04-11 访问量:0
问题:
我们公司收到发文编号撤三20220000010390CSTG,申请号20220000010390 注册号26951183, 文件中声明我们公司三年未用“奥洛”商标,要求撤销我们公司的商标使用权, 我们公司自从注册之日起,一直用此商标进行产品的销售和生产,我们公司可以提供相关证明 ,我们公司该如何进行撤销答辩。 另外我们公司认为此姓贾胜婻以此为职业进行商标诈骗,希望知识产权局的商标从业者对此人进行调查。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国家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和撤销申请人。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国家商标局则将决定书邮寄给您询问的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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