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们公司三件商标(商标名及样式一致)同时被他人(同一公司)提出撤三申请,由于涉及29类30类以及31类,均为农产品及农副产品(初级加工和深加工产品),相关使用证据存在众多交集,我们公司可否将29类30类以及31类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做在一份材料中,提交三份答辩材料,但内容基本一致,并要求三件撤三合并审查
回答:
可以作为三分证据材料,不会并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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