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基
为商标代理机构助力
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商标服务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商标问答
关于第G1076306号商标(第6类和第11类)撤三相关问题
时间:2022-04-21    访问量:0

问题:

经核查,第G1076306号商标在2012年已收到驳回通知,驳回第6类和第11类的全部商品,申请人并未在相关类别上提交复审,因此,我们认为该商标在上述类别上应该已经无效。但是,我们最近收到了商标局下发的关于第G1076306号商标在第6类和第11类的提供使用证据通知。请问第G1076306号商标在第6类和第11类上是否确定有效?如有效,为什么在相关类别全部驳回的情况下持续有效呢?感谢。

回答:

请拨打国际商标询问电话010-63219581询问。 

提示:

针对您企业/个人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获得专业的帮助!

推荐内容
企基商标网推荐内容
X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8089616362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