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经核查,第G1076306号商标在2012年已收到驳回通知,驳回第6类和第11类的全部商品,申请人并未在相关类别上提交复审,因此,我们认为该商标在上述类别上应该已经无效。但是,我们最近收到了商标局下发的关于第G1076306号商标在第6类和第11类的提供使用证据通知。请问第G1076306号商标在第6类和第11类上是否确定有效?如有效,为什么在相关类别全部驳回的情况下持续有效呢?感谢。
回答:
请拨打国际商标询问电话010-63219581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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