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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异议申请
时间:2022-04-26    访问量:0

问题:

您好!看相关的规定,以相对理由提交异议申请首次材料的时候即需要提交相应的在先权利证明,否则不予受理。有个问题想询问一下:如果同时以两种在先权利提出异议,比如在先注册商标和在先著作权,但首次材料中仅提交了在先商标注册证而没有提交任何著作权的证明。   这种情况下,在过了三个月初审公告期之后提交的补充材料中才提交著作权证明,在异议实审中会因此而对著作权的理由不予评述吗?还是说只要受理了,在三个月初审公告期之外还可以通过补充材料的形式提出新的异议理由?请予以直接的释明,非常感谢!!

回答:

请打电话到国家商标局异议科010-63218500-5-7人工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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