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疑问:我们公司是一家外国公司的独资子公司,一直以来都是以总公司授权我们公司,我们公司再授权第三方的形式使用总公司的商标。现听闻商标局近期发文禁止上述二次授权的行为,只能以原商标持有人直接授权商标使用人的形式使用商标。想询问商标局禁止二次授权的情况是否为真,以及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在何处公开?盼即赐复。
回答:
已取消再许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国家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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