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商标局在第16724646号第35类XIN商标撤三决定中认定:注册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可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限内在“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予以维持。但却最终决定:第16724646号第35类XIN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予以撤销,原第1672464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商标局撤三决定结果前后不一致,烦请予以答复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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