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基
为商标代理机构助力
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商标服务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商标问答
优先权问题询问
时间:2022-05-24    访问量:0

问题:

老师您好,申请人有一个丹麦商标,一个欧盟商标,两者的商标内容、申请人、类别、指定商品一致。丹麦商标的申请日期比欧盟商标申请日期早。现在该申请人想在中国申请个与上述两个商标一致的商标申请,由于丹麦商标的优先权已过期,欧盟商标的申请日期还在六个月内,该申请人是否可以要求欧盟商标的优先权?感谢!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提示:

针对您企业/个人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获得专业的帮助!

推荐内容
企基商标网推荐内容
X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8089616362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