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请问关于撤三答辩的期限,通知书上写的是收到通知后两个月内要做出是否答辩处理,如答辩时不能提供完整的使用证据,是否能在提交后3个月内补充证据?还是默认只能在答复期内提交一次,不接受补充证据?
回答:
答辩人需要在答辩时间内完成答辩,如要补充材料,需在第一次答辩时候说明后续要补充材料,三个月补充材料只适用于评审案件,不适用撤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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