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基
为商标代理机构助力
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商标服务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商标问答
《商标法》第四条的溯及力在无效宣告案件中如何适用?
时间:2022-05-28    访问量:0

问题:

1.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或注册公告日在2019年11月1日之前,是否适用现行《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提出无效宣告申请?2.适用或不适用,是以前述争议商标的哪个日期为准?

回答:

以商标注册公告日期为准,日期在新法实施之后适用,之前不适用; 

提示:

针对您企业/个人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获得专业的帮助!

推荐内容
企基商标网推荐内容
X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8089616362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