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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先权益的问题
时间:2022-05-30    访问量:0

问题:

56930885(我方标)于2021.06.16申请,引证商标4805373(障碍标),我方对障碍标提出了撤三请求,并且也成功撤销了障碍标,但是在公告时,障碍标做了撤三复审,并且在2022.0127提交了新申请62439623,我方为了等待撤三结果,做了驳回复审,目前还处于权利未定状态,为什么我方标申请会引证的障碍标,对方重新申请,不会引证处在权利未定的我方标;麻烦商标局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如果不近似,就把我方标初审,如果真的近似,那么请把62439623商标的初审给撤销掉;这个问题已经问了两三次了,过了一两个月了也一直没有回复,还请商标工作者秉承公平公正原则,给我一个回复

回答:

国家商标局严格按照商标法规定和审查审理标准审查。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商标法及相关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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