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背景:在2020年,申请人,“TEVA制药”针对恶意抢注人“上海金城素智药业有限公司”恶意抢注的第45725538号商标提起异议,并获得支持,认为“TEVA制药在先使用并获得一定影响,且上海公司恶意抢注,其商标不应予以注册”。后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品牌,申请该“QVAR REDIHALER”商标用于医药品和医疗器械领域,但却遭到第10.1.7条绝对理由驳回。问题:1、 考虑“QVAR REDIHALER”商标本身并无特定含义(各大辞典中均认定为无含义,网络检索中文章均指向申请人TEVA制药的该QVAR REDIHALER命名的喷雾剂产品),为何商标局认为该商标容易引起误认?2、如商标局认定该商标容易引起误认,为何针对恶意抢注人的商标顺利通过实质审查,并对全部冲突商品予以初审公告,但对真正申请人的商标却下发绝对理由驳回?考虑复审时限临近,且拨打多天的询问电话,审查处电话均无人接听,恳请商标局核实情况,尽快予以回复,非常感谢!
回答:
每件商标权利都是独立的,对于新申请应按照现行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商标法及相关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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