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关于No.54791282、No.54771153号SAKETIMES商标移转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的收回请求函专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从业者:我们公司--“株式会社恪醴”(以下简称“我们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商标局提交了关于第33类第54791282号“SAKETIMES”商标、第32类第54771153号“SAKETIMES”商标的移转申请,并于2022年3月24日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商标转让申请补正通知书》。商标局在前述补正通知书中指出题述2件商标均处于等待评审应诉阶段,要求我们公司及转让人“有限会社川勇商店” 在回文中说明是否提交评审诉讼,并要求提交法院受理应诉回执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我们公司按照前述补正要求,在回文中明确阐述已作为适格主体对题述2件商标关联驳回复审决定提起评审诉讼,并提交了加盖有我们公司公章的关联诉讼案件受理短信(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送给我们公司代理律师)。鉴于我们公司对题述2件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不服并已于期限内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且法院也已经以短信方式告知2件诉讼案件已被成功受理,因此题述2件商标现处于驳回复审评审应诉状态,且法院已经受理诉讼请求,仍是有效商标。附件一、加盖有我们公司公章的关于第54791282号、第54771153号“SAKETIMES”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件受理短信复印件、关联驳回复审决定书复印件(已将纸质文件邮寄至商标局综合处)题述2件商标驳回复审评审应诉案件仍在审理中,并未下发判决,2件商标仍为有效商标,补正程序中,我们公司已经提交了诉讼受理短信等材料作为评审应诉证据的情况下,依然以“该商标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未核准注册”为由,于2022年6月2日(实收日期)向我们公司下发了题述两件商标的《商标转让/移转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共4份)。这显然是忽略了题述2件商标均正处于诉讼中的有效状态而错误下发的通知书,对于在补正阶段已严格按要求回文并提交材料的我们公司而言显然有失公允。附件二、第54791282号、第54771153号“SAKETIMES”商标《商标转让/移转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将纸质文件邮寄至商标局综合处)恳请商标局留意题述2件商标均处于驳回复审决定行政诉讼审理中、属于有效的申请商标之情况,并酌情考虑我们公司在移转申请、补正阶段等所投入的时间、费用和精力等,收回题述2件商标的《商标转让/移转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在查明题述商标已经评审应诉,仍为有效状态的基础上继续审理本案、或者对本案酌情予以缓裁,并最终准予题述2件商标的移转申请为盼。非常感谢。申请人:株式会社恪醴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联系人:刘时秀电 话:日期:2022年06月02日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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