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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
时间:2022-06-08    访问量:0

问题:

您好,我方申请的第“63020471”号商标被驳回,引证第“9960156”号商标,但是引证商标已经在撤三申请中,且我方已经提交暂缓审查申请商标书面申请,等撤三裁定出来再来审理,针对此暂缓申请难道商标局不予理会吗?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明文规定:第十一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期限:(五)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审查员到底有没有按法律依据,规范的审查标准来审理?就贸然先给驳回,这样给申请人造成好大的损失。且复审又要耽误好长时间。

回答:

您询问的商标申请人与9960156撤三申请人不一致,具体以审查结果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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