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基
为商标代理机构助力
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商标服务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商标问答
因商标近似,望依职权予以无效
时间:2022-06-08    访问量:0

问题:

在先2021年申请注册了第10807476号 台通商标(逆序可读 通台) 33类商标已经注册的情况下,后续55474656通台酱、55467713号通台名显然因商品相同相似,且商标高度近似情况下,不宜予以注册。请商标局主动无效以上2个商标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提示:

针对您企业/个人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获得专业的帮助!

推荐内容
企基商标网推荐内容
X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8089616362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