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商标近似,望依职权予以无效
时间:2022-06-08 访问量:0
问题:
在先2021年申请注册了第10807476号 台通商标(逆序可读 通台) 33类商标已经注册的情况下,后续55474656通台酱、55467713号通台名显然因商品相同相似,且商标高度近似情况下,不宜予以注册。请商标局主动无效以上2个商标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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