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处理
时间:2022-06-08 访问量:0
问题:
您好,我是周呈中。于2016年申请注册了11类巧妻商标(商标号19304279),截止现在一直在运做这个品牌。佛山市恒业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申请注册11类巧妻子商标(申请号53029079),在初审公告后我提出了异议。我和认识的好多知识产权人沟通,他们100%认定这2个品牌极度类似。在大家倾向异议肯定能成功的时候,佛山市恒业电器有限公司却恶意再次于2022年3月8号申请注册11类巧妻子商标(申请号63095708),该商标商标局于2022年6月6号初审公告了。请问,这个标和11类巧妻商标极度类似,如何能够初审公告?
回答:
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商标法及相关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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