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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分割问题
时间:2022-07-07    访问量:0

问题: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请问,如果是商标申请是通过电文递交,申请分割,是通过电文提出申请,?还是纸质递交分割申请?

回答:

如果您询问的商标做网上驳回复审,在驳回复审界面有分割按钮,如果您询问的商标不做驳回复审,按要求将分割申请邮寄回国家商标局。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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