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第65659320号商标被商标局决定不予受理,理由是申请书中填写的申请人名称与其提交的代理委托书上委托人名称不一致,经查,两处一致,请贵司重新作出以上商标的受理决定。
回答:
您好, 经过我们的核实,您询问的商标符合不予受理条件,您代理委托书委托人名称填写为“中山市鑫丰实业有限公司 在”,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请自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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