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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询问
时间:2022-08-10    访问量:0

问题:

老师您好: 请问下转让人处于清算中,需要提供那些转让文件? 转让人来自港澳台地区,感谢。

回答:

您好, 对于正处于清算中的企业: (一)一般注销程序 在办理商标转移时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文件: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清算组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或者由其在申请书转让人章戳处盖章,清算组未刻制印章的,由全体清算组成员签字并附送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3.证明清算组合法成立的文件即登记机关出具的清算组备案通知书。 (二)简易注销程序 针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各类企业分支机构,根据有关简告期间,办理商标移转申请时,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1.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及全体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清算组合法成立的文件;2.全体投资人签字或盖章的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3.证明已经申报简易注销的证明材料,如办理简易注销的有关网页打印件等。 (三)破产程序 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法人,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由管理人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管理人实施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等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在办理商标移转手续时,需要提供: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和指定管理人的裁定或者宣告破产的裁定;2.由管理人在相关申请书上盖章或签字,或者出具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3.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的书面同意文件。 如仍有疑问,请打电话到国家商标局询问电话010-63218500-5-5人工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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