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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疑问
时间:2022-04-14    访问量:0

问题:

今收到商标局下发的驳回通知,商标号为61767363,商标为REINKOIL,申请类别为第3类,驳回理由为“该标识使用于指定商品上,仅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该商标明明是根据申请人已注册的商标第14647784号“锐蔻”臆造的,经金山词典等并未发现有实际含义,请问驳回理由如何理解的,感谢解答。联系电话15633001201.

回答:

我们不对个案进行分析。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商标法及相关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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