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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74346号商标“飞天茅酱”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
时间:2021-09-10    访问量:0

问题:

专业的审查员,商标局于2021年7月27日下发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8865号《关于第10374346号第33类“飞天茅酱FEITIANMOUJIANG”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我们公司作为该案件的代理公司,收到该决定后发现文件表述有误:“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刘华平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递交其在2017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29日期间适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局2021年02月03日下发的撤三20200000108411CSTG《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记载,答辩人为“贵州飞天茅酱酒有限责任公司”,裁定中提到的是通知刘华平在收到通知2个月内递交。。。。证据材料,撤销决定是无误的,但是这个案子跟刘华平是没有关系的,裁定中却提到了刘华平这个人的信息,请商标局核实,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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