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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驳回理由的疑问?
时间:2022-09-02    访问量:0

问题:

专业的局商标从业者,您好!我是第29类65310944号、第31类65308305号“岩城福享”商标的注册申请人,今日收到商标局下发的驳回通知书,告知以上2件标志,即“岩城福享”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人对商标局裁定“岩城福享”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表示不解,烦请商标局帮忙解释一下“岩城福享”这个标志是如何易使消费产生误认的?本人于2021年向商标局申请并获得注册第29、31类的“岩城乐享”商标,两者仅差异中间一个字,为何就又可以通过注册并不会易使消费产生误认?期待并感谢商标局的解答,感谢!

回答:

您好, 每件商标权利都是独立的,对于新申请应按照最新审查标准进行审查。经过我们的核实,以上商标使用在制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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