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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854103号“晋情畅饮”为何缺显?
时间:2022-09-29    访问量:0

问题:

1、“晋情畅饮”不是行业通用词汇,审查员却用《商标法》十一条(3)项“缺显”驳回,难以接受,这是审查失误。2、审查员失误,不应该由申请人通过复审来争取机会,复审则二次增加申请人负担。3、疫情之下,商标申请人为品牌付费并不容易,代理机构服务商标申请人同样不易,这样的审查结果,代理机构怎向客户交代。4、希望审查员用心尽责,如失误,请纠正。

回答:

您好, 经过我们的核实,您询问的商标用作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国家商标局严格按照商标法规定和审查审理指南审查。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商标法及相关审查审理指南,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国家商标局 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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