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名称(中文): | |
(英文):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申请人地址(中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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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国内申请人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 | |
国内申请人电子邮箱: | |
联系人: | |
电话: | |
代理机构名称: | |
原商标申请号: | |
【承诺】申请人和代理人、代理机构知晓在办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事宜时,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等行为属于失信行为;承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知晓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将承担信用管理失信惩戒等不利后果。 | ||
申请人章戳(签字): | 代理机构章戳: | |
代理人签字: |
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
(附页)
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
填写说明
1.办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申请人名称”栏: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证明文件号码。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在英文栏内填写英文名称。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此栏供国内申请人填写其证明文件上标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申请人地址”“邮政编码”栏: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详细填写英文地址。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详细填写其在中国的地址。
5.“国内申请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栏:自行办理的国内申请人在此栏填写联系地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本申请的各种文件将送达至该地址;申请人未填写联系地址的,文件送达至申请人地址栏填写的地址。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无法送达的,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6.“国内申请人电子邮箱”“联系人”“电话”栏:国内申请人填写此栏。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填写其在中国的联系方式。
7.“代理机构名称”栏:申请人委托已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此栏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不需填写此栏。
8.“原商标申请号”栏:应当填写请求撤回的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号。
9.申请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交回《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未交回的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理由。
10.“申请人章戳(签字)”栏: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所盖章戳或者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1.“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栏: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在此栏加盖公章,并由代理人签字。
12.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为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在申请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以变更后的名义申请撤回,同时必须提交相关的变更证明。
13.撤回共同申请商标注册的,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名称/地址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依次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并加盖申请人章戳或由申请人本人签字;非共同申请商标注册的,不需提交附页。
14.“承诺”栏: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人在提交申请前,应仔细阅读申请人承诺内容,并遵守承诺。一旦提交申请,即视为申请人和代理人、代理机构接受承诺内容。
15.申请事宜并请详细阅读中国商标网相关栏目。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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