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国内异议人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国内异议人电子邮箱:
代理机构名称:
被异议商标:
商标注册号:
申请撤回类别:
撤回理由:
【承诺】异议人和代理人、代理机构知晓在办理撤回商标异议申请时,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等行为属于失信行为;承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知晓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将承担信用管理失信惩戒等不利后果。
异议人章戳(签字): 代理机构章戳:
代理人签字:
填写说明
1.办理撤回异议申请,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异议人应当按照规定并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 异议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异议申请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回该商标异议申请。
3.“异议人名称”栏:异议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异议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证明文件号码。原异议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变更后的异议人名义提出撤回商标异议申请,并同时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异议人名义变更的证明文件。异议人可提交登记机关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作为变更证明文件。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此栏供国内异议人填写其证明文件上标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异议人地址”“邮政编码”栏:异议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异议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异议人详细填写其在中国的地址。
6.“国内异议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栏:自行办理的国内异议人在此栏填写联系地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本申请的各种文件将送达至该地址。异议人未填写联系地址的,文件送达至异议人地址栏填写的地址。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无法送达的,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7.“国内异议人电子邮箱”栏:国内异议人填写此栏。
8.“代理机构名称”栏:异议人委托已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撤回异议申请事宜的,此栏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异议人自行办理的,不填写此栏。
9.“承诺”栏:异议人及其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人在提交申请前,应仔细阅读申请人承诺内容,并遵守承诺。一旦提交申请,即视为异议人和代理人、代理机构接受承诺内容。
10.“异议人章戳(签字)”栏:异议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所盖章戳或者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1.“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栏:代为办理撤回异议申请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在此栏加盖公章,并由代理人签字。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交撤回商标异议申请的,应提交代理委托书原件,载明代理权限、代理事项及授权日期。代理机构不能在同一商标异议案件中同时代理异议双方当事人。
办理须知
1.提出撤回商标异议申请,不需要缴纳规费,但提交异议申请时已缴纳的规费不予退回。
2.异议人所提交的撤回异议案件已作出审查决定的,该撤回商标异议申请将不予核准。
3.撤回共同异议的异议人,需由该商标异议的所有异议人共同提出申请。
撤回商标异议申请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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