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面包面团商标注册是哪一类?面包面团属于哪类商标?
答:注册面包面团商标属于第30类 调味茶糖,面包面团在尼斯分类里属于第30类里的3009类似群。
与 [ 面包面团 ] 有直接关系的商标分类:
与 [ 面包面团 ] 近似或关联的商品还有:
清酒、做布朗尼蛋糕用面团、墨西哥式薄饼饼皮、制面包或蛋糕用生面团、人食用麦芽、食用油面团、泡面、可直接烘培的生面团、干意大利面条、碗装速食面、面包面团、食用面糊、面条、干脆面、做意大利式脆饼干用面团、奶酪通心粉、意式贝壳面、可食用米纸、饺子皮、方便乌冬面、做比萨用面团、意大利面、蛋糕面团、米线(米粉制品)、冷面、饵丝、加工过的意式面食、通心粉、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制曲奇饼干用冷冻面团、方便米线、冷冻生面团、乌冬面(未煮的)、预先烹制的面条、意式面食等等,详情请参考3009类似群>>
商标分类第30类介绍:
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意式面食,面条;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巧克力;冰淇淋,果汁刨冰和其他食用冰;糖,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调味料,香辛料,腌制香草;醋,调味酱汁和其他调味品;冰(冻结的水)。商标第30类详情>>
第30类3009类似群介绍:
[3009]-面条及米面制品 ,3009类似群详情>>
与 [ 面包面团 ] 中"面包,面团"有关的商标分类:
2--第5类 医药卫生--0502类似群--糖尿病人食用的面包
16--第21类 家用器具--2101类似群--面包盒(厨房用)
17--第21类 家用器具--2101类似群--面包篮(家用)
23--第29类 食品罐头--2901类似群--涂面包用肉酱
24--第29类 食品罐头--2901类似群--涂面包用家禽肉酱
25--第29类 食品罐头--2908类似群--涂面包片用脂肪混合物
26--第30类 调味茶糖--3001类似群--用在面包上的巧克力涂抹酱
27--第30类 调味茶糖--3004类似群--糖果和面包用巧克力
28--第30类 调味茶糖--3006类似群--夹肠酥皮面包
29--第30类 调味茶糖--3006类似群--椒盐扭结面包
31--第30类 调味茶糖--3006类似群--带调味料的面包
32--第30类 调味茶糖--3006类似群--法式长棍面包
38--第30类 调味茶糖--3006类似群--未发酵面包薄片
41--第30类 调味茶糖--3006类似群--黄油鸡蛋面包
42--第30类 调味茶糖--3006类似群--冷冻法式烤面包棒
43--第30类 调味茶糖--3006类似群--冷冻法式烤面包
54--第30类 调味茶糖--3006类似群--用香料调味的面包
59--第30类 调味茶糖--3006类似群--奶油果子面包
67--第30类 调味茶糖--3006类似群--不含麸质的面包
69--第30类 调味茶糖--3006类似群--多层酥皮巧克力面包
70--第30类 调味茶糖--3007类似群--墨西哥式玉米面团包馅卷
76--第30类 调味茶糖--3009类似群--做布朗尼蛋糕用面团
77--第30类 调味茶糖--3009类似群--做意大利式脆饼干用面团
78--第30类 调味茶糖--3009类似群--做糕点用面团
83--第30类 调味茶糖--3009类似群--含淀粉食用油面团
84--第30类 调味茶糖--3009类似群--可直接烘培的生面团
86--第30类 调味茶糖--3009类似群--冷冻曲奇面团
87--第30类 调味茶糖--3009类似群--做比萨用面团
88--第30类 调味茶糖--3009类似群--烘焙蛋糕用生面团
90--第30类 调味茶糖--3009类似群--制威化饼干用生面团
91--第30类 调味茶糖--3009类似群--肉馅卷饼用生面团
93--第30类 调味茶糖--3009类似群--制酥点用面团
94--第30类 调味茶糖--3009类似群--制曲奇饼干用冷冻面团
95--第30类 调味茶糖--3009类似群--谷粉制食用面团
96--第30类 调味茶糖--3009类似群--制面包或蛋糕用生面团
97--第30类 调味茶糖--3009类似群--做华夫饼用面团
98--第30类 调味茶糖--3009类似群--制面包用生面团
99--第30类 调味茶糖--3009类似群--做蛋糕用面团
100--第30类 调味茶糖--3017类似群--发面团用酵素
101--第40类 材料处理--4008类似群--定制生产面包
102--第43类 餐饮酒店--4306类似群--家用烤面包机出租
103--第43类 餐饮酒店--4306类似群--家用电烤面包片机出租
关于商标分类第30类补充说明:
第三十类主要包括为食用目的而预制或腌制的植物性食品(水果和蔬菜除外),以及食品调味佐料。 本类尤其包括: ——以咖啡、可可、巧克力或茶为主的饮料; ——供人食用的加工过的谷物,例如:燕麦片,玉米片,去壳大麦,碾碎的干小麦,木斯里麦片; ——比萨饼,馅饼(点心),三明治; ——裹巧克力的坚果; ——除香精油外的饮料用调味品。 本类尤其不包括: ——工业用盐(第一类); ——食物用调味香精油(第三类); ——药茶和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第五类); ——婴儿食品(第五类); ——膳食补充剂(第五类); ——药用酵母(第五类),动物食用酵母(第三十一类); ——咖啡味、可可味、巧克力味或茶味牛奶饮料(第二十九类); ——汤,牛肉清汤(第二十九类); ——未加工的谷物(第三十一类); ——新鲜的香草(第三十一类) ——动物饲料(第三十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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