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们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睿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白国良电话告知徐路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奥立知识产权服务成都有限公司于2022年01月24日向我局申请撤销你方第12068125号“川娇美”商标在第30类“辣椒(调味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一是我们公司自2014年7月28日申请成功至今,未接到任何关于使用情况的询问电话,信函;二是我们公司不但一直在使用而且2018年11月14日至今“川娇美”牌产品系列被评为扶贫产品销往全国各地;三是被莫名撤三,同时中介公司要我们支付2500到3500的费用(捆绑式:说信封在他公司必须要他公司去答辩);我们公司是一家涉农企业,目前涉农企业经营较艰难,万望近阅者予以答疑解难。为盼!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国家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和撤销申请人。您询问的商标撤三提供使用证据通知已邮寄,挂号信:XB78727952311;可自行答辩或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答辩。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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