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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报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2-03-31    访问量:0

问题:

您好,我是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大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现我镇想对全省种植面积最大和地域特色强的青金桔产业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但我镇目前已有一家合作社恶意抢先注册了“大坡青金桔”的31类商标,且已获得商标持有权。经多次协商无果,该合作社拒绝转让商标所有权,这一举动极大的侵害了我镇对于主导产业推广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利于产业快速发展。该商标以我镇“大坡”二字打头,却无法为区域所共有。而当我镇组织人员申报“大坡青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时,被告知已有注册在前,无法注册。想询问下此类情况应如何处理?能否通过复议的形式,我镇会配合提供所需资料,取消该合作社的商标持有权,而我镇也重新积极申报“大坡青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后续也可授权该合作社使用。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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