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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问题请示
时间:2022-03-31    访问量:0

问题:

关于商标问题请示国家商标局:某注册商标实际使用在商品“复合肥料”上,其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并没有核定“复合肥料”项目,但在商标分类表0109肥料中却有分项“复合肥料”项,商标注册人并没有申请注册核定该“复合肥料”具体项目且使用在商品“复合肥料”上。例如:尽素 商标注册号18379777 国际分类1类化学原料  核定使用商品:混合肥料  肥料  化学肥料  磷酸盐  农业用肥  海藻  氮肥  腐殖质表层肥  植物肥料  肥料制剂。(上述核定使用商品项目“肥料 化学肥料”等是否包含商标分类表里具体“复合肥料”项,不用具体申请“复合肥”项)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该商标却用在了“复合肥料”化肥商品上,该行为是否属于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而使用该商标且标注注册标记行为?该行为是否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是否商标注册核定使用“ 肥料 化学肥料”项包含“复合肥料”项?依据《商标一般违法行为判断标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而使用该商标且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冒充注册商标。综上所述,恳请商标局回复上述注册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属于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而使用该商标且标注注册标记,属于冒充注册商标。感谢,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上述情况请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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