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质疑“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通知我们公司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这一工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原因如下:1、我们公司没有义务提供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有异议方应自行搜集使用或没使用的证据,不能凭其臆想来增加我们公司额外工作量;2、现行工作流程和相关规定,很显然为投机取巧之流提供了可乘之机,利用管理规定及其漏洞,进行不法谋利,建议彻查与整改;3、即使必须由我们公司提供证据,也应发送电子文件到公司邮箱并打电话予以通知和确认,并提供服务系统、详细列明要求、让公司可以自行提供证据;4、国家相关部门一直倡导为企业减负,但现行工作流程或规定有增加企业负担的嫌疑,建议相关部门和商标从业者在这个方面有所作为。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国家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和撤销申请人。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国家商标局则将决定书邮寄给您询问的商标代理机构。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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