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62165581号BIG BLUE商标与56441138号商标图样、商品相同。此前的56441138号商标已经在驳回复审阶段被商标局认定与15631958号引证商标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为节约审理自愿,申请人希望恳请商标局在62165581号BIG BLUE商标审查阶段即认定不于15631958号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感谢商标局工作人员的辛苦工作!
回答:
您询问的商标正在实审流程,请您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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