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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理由驳回,审查员是否应阐述具体理由?(建议)
时间:2022-04-22    访问量:0

问题:

近期收到几份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内容如下:1.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2. 该标志作为商标用在所报的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项目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3.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问题:审查员引证法十条驳回的情况,是否应该具体阐述误认的分析与理由?是否应说明该商标在这个类别上,哪个商品存在误认,哪些商标不存在误认,而不是拉个法条就给驳回了?建议:法十条7款,不应该成为驳回的通用及常用条款,容易导致因个人感觉而滥用。 如引证法十条7款驳回,建议审查员阐述对误认的分析及具体理由,并明确哪些商标误认,哪些不构成误认。另, 不构成误认的部分应进入近似审查程序。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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