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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存在不公行为
时间:2022-04-25    访问量:0

问题:

我方申请47490917,47490917商标,皆是引证的4805373商标,我方对该商标做了撤三,撤掉之后对方做了答辩,又重新申请了一模一样的商标62439623,我方的47490917商标,目前还在驳回复审中,为什么对方的62439623商标能够直接初审,难道他们的商标是我方商标的障碍标,现在我们的标还存在,他们新申请,我方的标不构成对方的障碍吗?还请商标工作者给个公道!不要总是拿个案审查来说事!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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